關于庭審中的自認事實 來看法官如何說
案件審理過程中,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認可對方的陳述,法官對此會如何認定?近日,新疆伊寧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。
2023年5月5日,袁某與周某簽訂《租賃合同》,約定袁某從2023年5月起將其住宅出租給周某居住,每月租金1500元,周某在簽訂合同時需向袁某繳納500元作為房屋押金。合同簽訂后,周某依約向袁某支付租金。直到租賃合同解除,周某尚欠2023年11月的租金1500元未付,且周某在承租期間造成房屋損壞。
庭審中,周某認可造成房屋損壞并愿意承擔房屋噴漆、垃圾清運費。其主張所欠租金為900元,經法院審理認為,周某主張900元租金并未提供確實、充分的證據(jù)加以證明,故對其抗辯理由不予采信。
3月25日,法院判決被告周某支付房屋租金1500元、房屋噴漆費用650元以及垃圾清運費500元(已折抵押金)。4月16日,周某主動將欠款履行完畢。
法條鏈接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(jù)的若干規(guī)定》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,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,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,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。在證據(jù)交換、詢問、調查過程中,或者在起訴狀、答辯狀、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,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,適用前款規(guī)定。
法官說法
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,要對租賃期限、數(shù)量、價款、租金的支付期限等內容進行明確約定,如果約定不明確的,可以協(xié)議補充。本案中,因雙方對租賃的終止時間、租住房屋的數(shù)量及租金的支付期限并未明確約定,且在租賃結束時并未組織退房、驗房等事宜,故產生此糾紛。(黃燾)